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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税务处理

文章作者:发布日期:2014-12-10

                                     清算所得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如下:

  1.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